鋼結構構件的截面通常采用組合構件,涉及到橫截面受力性能與板件的寬厚比,高厚比的關系,以及桿件整體受力性能與長細比的關系,在《鋼結構設計標準》GB 50017-2017,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GB 50011-2010,《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》GB 51022-2015,《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》JGJ 99-2015四本規范規程中有不同側重的要求。下面具體對比談一談。
首先,常見的鋼結構建筑物、構筑物,從主要建筑功能、體型、荷載、作用區分有:
1輕型鋼結構單層廠房(門式剛架輕型鋼結構廠房和其他形式的輕型鋼結構廠房)
2單層鋼結構廠房(單層重屋蓋和單層輕屋蓋)
3單層鋼結構廠房(多層但總高度小于40m,按單層鋼結構廠房設計)
4多層鋼結構廠房(多層輕屋蓋但總高度小于40m,按單層鋼結構廠房設計,屋面按門式剛架設計)
5多層鋼結構廠房(多層但總高度大于40m,按多高層鋼結構房屋設計)
6多層鋼結構房屋
7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
四本規范主要設計原則如下:
1、《鋼結構設計標準》GB 50017-2017:
標準不涉及體系抗震的一些構件設計,執行板件S4級,即俗稱的普通鋼結構的構件寬厚比最低設計標準,屬于截面邊緣纖維彈性設計。涉及塑性鉸開展的塑性調幅設計及抗震性能化設計,是標準截面分類等級的主要使用場合。但目前性能設計牽涉到構件塑性耗能區承載性能等級的描述籠統,以及性能參考等級的范圍跨度較大,準確操作工作量較大,不確定性較大,因此性能設計的方法不太方便使用。對于一般規模體量一般重要性的鋼結構建筑,按照抗震規范的相關章節,針對前述不同結構體系的具體要求,設計顯得依據清晰,工作效率高。
2、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GB 50011-2010:
8.1.3鋼結構房屋應根據設防分類、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,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。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表8.1.3確定。
2一般情況,構件的抗震等級應與結構相同;當某個部位各構件的承載力均滿足2倍地震作用組合下的內力要求時,7~9度的構件抗震等級應允許按降低一度確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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